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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首提网络安全考核要求
2019-04-16 22:04:15
所属地 上海

2019年3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该办法将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的考核办法不同的是,新的考核办法中增加了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考核要求。

具体体现在新办法的第34条和48条,如下: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相信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实施,将极大的增强相关企业负责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并增加网络安全相关的投入,为《网络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提供支撑,为专业从事网络安全的企业或机构带来新的机遇。

*本文转载自ICSC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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