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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红线
2020-02-13 18:15:17

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的消息不断刷屏,牵动着14亿人的神经。在各种疫情通报、防疫科普等消息之外,有一类信息的转发、传播,尤其令人忧心忡忡、惶惶不安。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地区对于存在武汉旅游、居住和接触史,以及有确诊病患接触史的人员进行了排查和信息统计。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有些地区在信息收集后,却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人员名单在社交平台被大肆传播。这些曝于网络之上的信息精确到了个人姓名、***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甚至车票航班信息等,更有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急于购买口罩等抗疫防护用品的迫切心理,诱取个人隐私信息企图实施诈骗,这其中的危害,让任何一个有网络安全意识的人不寒而栗。

安数网络不完全统计,全国查处涉疫情隐私的案例已有9个以上,各地对疫情隐私泄露的惩处已陆续拉开序幕,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做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1:武汉返乡人员信息遭泄露

多地武汉返乡人员配合调查后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返回车次,甚至高考成绩等信息,表格在各个老乡群和小区群里传播。不少武汉返乡人员反映被陌生人通过电话、微信威胁,甚至有人在其家门拉横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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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泄露肺炎患者隐私,益阳一区卫生局副局长被查处

1月28日,益阳市多个小区业主微信群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通过微信将上述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君飞。15分钟后,段君飞将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伟。

邓伟则将报告转发至其亲戚群 (群成员47人)。随后,该群成员徐燕(龙洲小学教师)将报告转发至某业主群(群成员245人)。随即,涉及章某某的隐私信息被迅速传播。

据报道,事发后,舒庆国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益阳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庆国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对段君飞、邓伟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燕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3:泄露29名密切接触者隐私,抚州副镇长被通报批评

据资溪县纪委监委通报,1月29日上午,鹤城镇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曹某,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陈某密切接触的29人个人信息,梳理制作成电子表后,发给了疫情防控相关责任人员和鹤城镇泸声村民兵连长周某。

1月30日下午,周某擅自将该表转发至某个人微信群(群成员196人)和魏某、陈某。不久,该信息被迅速传播。经资溪县纪委研究决定,对曹某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由鹤城镇纪委对周某给予诫勉谈话,并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4:泄露涉疫情人员个人隐私,山西一人被拘留多人被行政处罚

据山西临汾市警方消息,1月29日15时许,网民“cora”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名单内容涉及姓名、***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损害涉疫情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查,1月29日,网民姚某红(男,56岁,临汾市尧都区人)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

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此外,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鄂尔多斯一人​泄露涉疫情人员个人隐私被拘留

经鄂尔多斯东胜公安网安部门调查,2月1日,东胜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发送至内部工作群开展工作,被群内的非工作人员王某(男,33岁,东胜区籍贯,曾在该社区内开展社会医疗服务工作)擅自将内部微信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对外转发至3个社会群众微信群,引发网民大量转发,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东胜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6:云南文山5名医务人员偷拍散布患者信息被罚

2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等5名医务人员因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2月3日,文山市公安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人将疫情信息在微信圈中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文山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受案调查。经缜密调查,认定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谢某某、关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拍摄患者相关信息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中共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文某、余某某、刘某、谢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关某某罚款500元。

案例7:泄露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广州2人被罚款

2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通报:2月4日11时许,海珠警方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有人发布多名公民个人信息。

海珠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先后查获涉嫌侵犯隐私的违法嫌疑人叶某(男)、郑某(女)。

经查,2月4日上午,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后叶某又将上述游客个人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

目前,海珠警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郑某、叶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8:泄露防疫人员个人信息,凉山两名工作人员被立案审查

2月10日,凉山州纪委监委对违规泄露新冠肺炎防疫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两名工作人员立案审查调查。

据通报,西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陈磊、袁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泄露新冠肺炎防疫相关人员个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凉山州纪委监委对陈磊进行纪律审查,对袁全进行监察调查。

案例9:利用疫情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抓!

2月8日,涟水警方通过缜密侦查,破获全市首例涉及疫情防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某。

经查,2020年2月7日14时许,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男,30岁,大东镇人)利用群众迫切购买口罩的心理,制作名为“涟水县防护口罩预约服务”的网站链接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非法获取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5530条。

涟水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信办:为疫情防控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月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针对当下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涉及到个人隐私安全问题做了具体要求,除卫生部门依法授权机构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借疫情防控为由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同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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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信网

个人信息安全红线不容忽视

众所周知,信息公开透明是克服恐慌的良药。公布、传播疫情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助于提高群众防护意识,提升出行安全感。上述案例的医务人员传播疫情人员个人信息未必有主观恶意,但行为欠妥。

在疫情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关键之处在于抓住主要矛盾,感染病患的姓名、手机、***号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对做好群众的预警、防护工作并无关系,与病毒防护密切相关的是其行为轨迹、接触史。因此,只要不逾越公民个人隐私的红线,相关行为、活动信息公布得越详细越好。

有关单位在公布、传播疫情人员信息的时候可对信息进行匿名和脱敏处理,达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程度,即可披露(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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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微博@徐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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