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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例分析-伪造、售卖假证(五十四)
2022-11-02 11:37:42
所属地 四川省

关键词

(1)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内幕交易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本科文化,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以来,被告人翁某某非法设立国家安监局,质监局等虚假网站50余个,网站内录入发布假证数据三万余条,为他人提供伪造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验证服务。其中翁某某向阚某(已判决)出售网站管理员账号密码供其上传假证信息,收受阚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9000元;向被告人王某出售网站管理员账号密码供其上传假证信息,获利人民币1200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伪造、买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5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微信加入各种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办_证广告获取客户办_理假证信息,长期伪造、买卖多种国家机关证件,并利用快递由其上家直接发送给客户牟利。已查明其联系伪造、买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6余本,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3)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手机微信加入各种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办_证广告获取客户办_理假证信息,长期伪造、买卖多种国家机关证件,并利用快递由其上家直接发送给客户牟利。已查明其联系伪造、买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0本,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王某、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某、王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翁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对被告人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分析

此案例属于广义上的网络犯罪,但本质上还是传统的犯罪,街头小广告借助了互联网的快捷变得更有传播性,并利用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对互联网的不了解和迷信,设立假冒政府网站进行查询验证服务,宣称自己的假证支持在线查询。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iang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_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网络犯罪 # 黑产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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